(2017)渝0112民初6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张杰与张靖笠张选等共有物分割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杰,张选,范昉,张靖笠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2民初651号原告:张杰,女,1992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肖宏,重庆瀛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选,男,1970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范昉,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凌,重庆乾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靖笠,女,2005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法定代理人:范昉,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原告张杰与被告张选、范昉、张靖笠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原告杜杨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杰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杰撤诉。案件受理费2040元(已减半),由张杰负担。审判员 刘 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简清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