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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12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610号原告祁占胜与被告段青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占胜,段青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610号原告:祁占胜,男,土族,村民。被告:段青海,男,土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占胜与被告段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占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占胜以“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祁占胜负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