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青0121民初16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2017)青0121民初1610号原告祁占胜与被告段青海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祁占胜,段青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青海省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121民初1610号原告:祁占胜,男,土族,村民。被告:段青海,男,土族,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祁占胜与被告段青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祁占胜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祁占胜以“申请调取新的证据”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祁占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32元减半收取316元由原告祁占胜负担。审判员 刘晓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