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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15民初4296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陈敏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陈敏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42967号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陆成,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娟,女。被告:陈敏,男,1975年1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敏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80元,减半收取计190元,由原告上海中原物业顾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孙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伟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