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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执567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22

案件名称

四川迅源纸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广龙瓦通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迅源纸业有限公司,重庆市广龙瓦通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荣昌县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仲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29执567号之十申请执行人四川迅源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晋原镇兴业七路88号。法定代表人冯新云。被执行人重庆市广龙瓦通纸制品包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支坪镇仁沱社区民合居民小组梨子园B幢。法定代表人仲涛。被执行人重庆市荣昌县莞龙瓦楞纸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广顺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仲涛。被执行人仲涛,男,汉族,住北京市丰台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邑县人民法院(2016)川0129民初123号、13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货款、律师代理费、诉讼费等共计4,235,86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仲涛的银行存款15,0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范小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邹 靖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