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执4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胡君风、邯郸县上佳贸易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君风,邯郸县上佳贸易有限公司,张树旗,袁晓敏,赵娜,张昌春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执4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胡君风,女,汉族,1972年4月1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被执行人:邯郸县上佳贸易有限公司,住所:邯郸县黄粱梦镇高南村南。法定代表人:张昌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树旗,男,汉族,1980年11月2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执行人:袁晓敏,女,汉族,1979年12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被执行人:赵娜,女,汉族,1984年3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山区。被执行人:张昌春,男,汉族,1981年6月10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邯郸县。申请执行人胡君风与被执行人邯郸县上佳贸易有限公司、张树旗、袁晓敏、赵娜、张昌春借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邯郸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3月19日作出的(2015)邯仲裁字第159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邯郸县上佳贸易有限公司、张树旗、袁晓敏、赵娜、张昌春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海明审判员 李国英审判员 张敏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