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民初25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江某龙与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某龙,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03民初2544号原告:江某龙,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法定代表人:牟贵某。原告江某龙与被告北京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江某龙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经审查原告的撤诉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龙撤诉。案件受理费215元,由原告江某龙负担。审判员 冯立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 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