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323民初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崔程桐与王爱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通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程桐,王爱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吉林省伊通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323民初832号原告:崔程桐,男,满族,1992年10月24日生,住伊通满族自治县。被告:王爱博,男,满族,1992年11月27日生,住伊通满族自治县。原告崔程桐与被告王爱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崔程桐诉称:原告与被告是朋友,被告说急需用钱,2017年2月23日被告王爱博找到原告,在原告处借款4万元,有其出具的借据为凭。由于原告没有向他人所借,可约定还款到期后被告不履行承诺,不尽还款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故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准确的被告住址,无法送达,属于被告不明确。不符合起诉条件,应驳回起诉。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崔程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返还原告崔程桐。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玉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洋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