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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02执3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珂、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珂,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902执3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珂,男,汉族,1979年5月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被执行人: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省庄镇,组织机构代码16653674-5。法定代表人范海波,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珂与被执行人泰安市金通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单位账户与其单位财务人员张艳账户往来密切,认为被执行人单位有转移财产,规避执行行为,遂冻结了案外人张艳名下账户,2017年4月3日,案外人张艳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现该案正在执行异议审查,申请执行人同意暂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鲁0902民初246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光宏审判员  张岱东审判员  王立瑶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商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