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1民初40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与郅鹏、郅新东委托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郅鹏,郅新东
案由
委托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81民初4037号原告: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住所地:巩义市杜甫路东段。代表人:徐星文,男,1954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系该所主任。被告:郅鹏,男,1994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被告:郅新东,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巩义市。原告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与被告郅鹏、郅新东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立案。原告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巩义市第十七法律服务所承担。审判员 王雪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马彬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