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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2801民初32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杨丹丹与赖家志、姚元彩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恩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恩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丹丹,赖家志,姚元彩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恩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2801民初3263号原告:杨丹丹,女,1981年4月4日出生,汉族,安徽省蚌埠市人,户籍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田凤、韩艳,湖北新理念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赖家志,女,1951年3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远佳,杨玲萍(实习),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姚元彩,女,1980年10月24日出生,湖北省恩施市人,住恩施市,原告杨丹丹诉被告赖家志、姚元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成立,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丹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减半交纳2225元,由原告杨丹丹负担。审判员  张久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苏 蜀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