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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2行终7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与北京市公安局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北京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2行终784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负责人祁英,厂长。委托代理人王会兰,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员工。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北京市公安局,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前门东大街9号。法定代表人王小洪,局长。上诉人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以下简称英利达厂)诉北京市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所作(2016)京0101行初896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英利达厂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本院认为,英利达厂撤回上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与有关法律规定亦无相悖之处,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市英利达金属结构制品厂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刘明研审 判 员 徐 宁审 判 员 王 元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法官助理 朱彬彬书 记 员 贯志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