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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民初151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黎明志与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明志,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102民初1519号原告:黎明志,男,195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定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雍万江,滁州市南谯区沙河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气象局内,组织机构代码不详。原告黎明志诉被告滁州市振海建设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黎明志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黎明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黎明志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黎明志负担。审 判 员  王梦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陈星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