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沧执字第7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陈汉杰、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汉杰,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沧执字第76号申请执行人陈汉杰,男,汉族,1949年2月生,住河北省献县。被执行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146号。法定代表人侯云生,该公司董事长。陈汉杰与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9日作出的(2014)沧民初字第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权利人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4月2日立案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于2015年5月14日向被执行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依法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及法律规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自动履行。本院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市××号的房产。同时,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辽宁国际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权利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和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李国忠审判员 王 欢审判员 吴国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 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