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3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曹某故意伤害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903刑初273号公诉机关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某,绰号“老鼠”,男。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6月21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6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公一刑诉[2017]1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思瑶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1日3时许,被告人曹某和张某、王某某、何某某、袁某某、李某某(五人案发时均未满十六周岁)及被害人徐某某同在益阳市赫山区三里桥“宏鑫网吧”上网。徐某某认为曹某等人玩游戏声音过大,便站起来呵斥张某等人,双方因此发生口角。继而徐某某走到过道,拿起一个白色花瓶准备砸向曹某等人,曹某等人见状冲上去对着徐某某一顿拳打脚踢。经法医学鉴定:徐某某右第五掌骨骨折,左第二掌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头皮挫伤,左眼球结膜积血、左肩胛骨撕裂性骨折,分别构成轻微伤。2016年6月20日,被告人曹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同年6月21日,被告人曹某的亲属与被害人徐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赔偿徐某某1万元,徐某某对曹某的行为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证人王某某、何某某、袁某某、张某、李某某、郭佳的证言,益阳市赫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公(赫)鉴(法)字[2016]88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意见书,谅解书,监控视频,被告人曹某的户籍资料和到案经过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伙同多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曹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交代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曹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曹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八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陈立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符 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