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11民初1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保峰与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保峰,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611民初1554号原告:张保峰,男,1969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淇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庆平,河南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调解,代收法律文书。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阳市北关区。法定代表人:杜海军,该公司总经理。原告张保峰与被告安阳市永恒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张保峰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保峰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保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00元,减半收取850元,由原告张保峰负担。审 判 长 王振平审 判 员 郭 飞人民陪审员 杨瑞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