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91民初3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朱晓霞与李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晓霞,李广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91民初331号原告朱晓霞,女,汉族,1982年6月8日出生,住址:四川省新津县。被告李广强,男,汉族,1973年11月8日出生,地址:山东省东平县。本院于2017年1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朱晓霞诉被告李广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程洁与人民陪审员吴晓琼、安宁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原告朱晓霞于2017年6月26日书面撤回对被告李广强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朱晓霞申请撤回对被告李广强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晓霞撤回对被告李广强的起诉。案件受理费收取292元,由原告朱晓霞承担(此款原告已预交)。审判员 程 洁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舒清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