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24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炳申诉被告刘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1,刘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762号原告:刘某某1,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克尔台乡太平庄白房子。被告:刘某某2,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南阳村四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1诉被告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维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泽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