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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624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刘炳申诉被告刘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1,刘某某2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624民初762号原告:刘某某1,男,1966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克尔台乡太平庄白房子。被告:刘某某2,男,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烟筒屯镇南阳村四闾。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1诉被告刘某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因与被告自行和解而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1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维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泽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