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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7民终14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8

案件名称

陈德芬与刘玉梅、原审被告吴倩、周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德芬,刘玉梅,吴倩,周光耀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7民终1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德芬,女,苗族,生于1984年11月30日,住重庆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玉梅,女,生于1972年8月1日,汉族,重庆市人,住成都市武侯区。原审被告:吴倩,女,汉族,生于1987年12月26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绍兴县,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原审被告:周光耀,男,汉族,生于1974年9月3日,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现住重庆市九龙坡区。上诉人陈德芬与被上诉人刘玉梅、原审被告吴倩、周光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2017)川07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德芬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7年6月16日自愿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刘玉梅亦认可和解事实。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陈德芬申请撤回上诉系自愿行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德芬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9100元,减半收取4550元,由上诉人陈德芬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 红审判员 刘立冬审判员 马翰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唐梓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