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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6民初2544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刘大洋与褚雪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大洋,褚雪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6民初25442号原告:刘大洋,男,1987年8月27日出生,汉族,哈娜好医疗器材有限公司职工,户籍地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现住天津市滨海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璐(原告刘大洋之妻),住天津市滨海新区。被告:褚雪君,男,1982年4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沙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时代花园南路17号、1层(01)101南侧、2层(02)2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802288149J。负责人:张春昕,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英,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员工。原告刘大洋与被告褚雪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石景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原告刘大洋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大洋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大洋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大洋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杨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陈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