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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928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惠国与被执行人刘贤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旬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旬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惠国,刘贤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旬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8执212号申请执行人:张惠国,男,汉族,1973年12月29日出生,浙江省永嘉县人。被执行人:刘贤龙,男,汉族,1979年6月1日出生,陕西省旬阳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惠国与被执行人刘贤龙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不知其下落,经本院与申请人约谈,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陕0928执21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 强审 判 员  柯增旭人民陪审员  何兴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崔汉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