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303执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程东、蒋立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东,蒋立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03执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程东,男,1973年11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资源县。被执行人:蒋立华,男,1964年4月25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叠彩区。本院在执行程东与蒋立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蒋立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程东已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中,于2017年6月22日作出(2017)桂0303执5号执行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蒋立华位于资源县资源镇城北新区房一栋中享有的份额(产权证号:资源县房权证资源镇字第××号,有抵押)。目前该房屋的第一查封法院及抵押权人暂未处置该房屋,而本院经过财产调查后未发现蒋立华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在告知申请执行人后,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文 华审判员 胡 玮审判员 陈国先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军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