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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55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与雍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雍明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5587号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滨湖新区万泉河路3128号滨湖金融服务中心E座二、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000717885328P(20-20)。法定代表人:项兴初,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文祝,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满安,该公司员工。被告:雍明江,男,1987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新疆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本院在审理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诉被告雍明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雍明江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086.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瑞福德汽车金融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雍明江银行账户上的存款35086.08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 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朱丽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