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06执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坡信用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6执304号申请人邯郸市峰峰矿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新坡信用社与被执行人姚志国、史新义、张文祥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25日作出(2011)峰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强制执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邯郸市峰峰矿区人民法院(2011)峰民初字第179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一案结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张 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永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