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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康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陕西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某,住。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康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康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康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康某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母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