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执3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康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康某,陕西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执3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康某,住。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某某某。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董事长。康某与陕西某有限公司、第三人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陕01民初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陕西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康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均未履行。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账户等进行了查询,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陕西某有限公司名下的房产。申请执行人康某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康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陕01执35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康某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哲代理审判员 牛晶琦执 行 员 母仕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郭梦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