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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621民初23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丁彩侠、徐汉青等与种卫东等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彩侠,徐汉青,徐汉文,徐莉,徐萍,种卫东,邵永义,王清伟

案由

债务转移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621民初2355号原告:丁彩侠,女,1961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徐汉青,男,1987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原告:徐汉文,男,1990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徐莉,女,198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原告:徐萍,女,1986年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以上五原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磊,安徽亚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种卫东,男,1963年9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邵永义,男,1979年4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徽省濉溪县。第三人:王清伟,男,1966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濉溪县。五原告与被告种卫东、邵永义、第三人王清伟债务转移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2日立案。五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邵永义的起诉。本院认为:五原告在宣判前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彩侠、徐汉青、徐汉文、徐莉、徐萍撤回对被告邵永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待案件审理终结后一并确定。审判员 吴 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小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