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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123执3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陆玉花、陈汉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隆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陆玉花,陈汉晟,陆志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隆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123执313号申请执行人陆玉花,女,1968年9月23日出生,壮族,教师,住广西隆安县。申请执行人陈汉晟,男,1995年8月11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隆安县。被申请执行人陆志广,男,1957年10月1日出生,壮族,干部,住广西隆安县。申请执行人陆玉花、陈汉晟与被申请执行人陆志广生命权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21日向被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隆安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3民初55号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37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被申请执行人已于2017年1月25日将赔偿款交到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在隆安县人民法院(2016)桂0123民初55号及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1民终3750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被申请执行人已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此应驳回申请人的执行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陆玉花、陈汉晟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廖胜旭审判员  樊 华审判员  黄远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黄燕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