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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13民初1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高萍与时空客广告传媒(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萍,时空客广告传媒(大连)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3民初1303号原告高萍,女,1978年10月9日出生,住辽宁省凤城市。委托代理人刘忠诚,系大连金普新区湾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时空客广告传媒(大连)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越宇,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高萍诉被告时空客广告传媒(大连)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作成独任审判,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请求确认2016年12月14日所签的关于大魏家莱茵海岸12号2-8-1号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并协助办理过户手续。经审查,原告高萍起诉的房屋已经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行,原告高萍已向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申请提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高萍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600元(原告已预交),返还给原告高萍。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作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邓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