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321民初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生身体权、健康权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莲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莲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刘某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莲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321民初284号原告:刘某某,男。被告:刘某生,男。本院受理的原告刘某某诉被告刘某生身体权、健康权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俊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郑符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