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20执100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璧山区梓欣建筑设备租赁站与龚治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璧山区梓欣建筑设备租赁站,龚治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20执1000号申请执行人璧山区梓欣建筑设备租赁站,经营场所:重庆市璧山区正兴镇正石路**号。经营者:汪中学,女,汉族,1951年8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璧山区。被执行人龚治文,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长寿区。本院受理璧山区梓欣建筑设备租赁站申请执行龚治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在工商、银行、房产、车辆等暂时无可供执行财产。因此,鉴于该案的实际情况,该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渝0120执10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川审判员 胡克忠执行员 吴 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兴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