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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民初59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李冀津与重庆市万州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冀津,重庆市万州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1民初5927号原告:李冀津,男,汉族,1978年1月12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坤建,重庆佳施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万州区北滨大道二段998号5幢4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15634652827。法定代表人王志彬,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成平,重庆索通(万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春,男,汉族,1986年8月1日出生,住重庆市万州区,公司职工,特别授权。原告李冀津与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坤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卿成平、张德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冀津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物业服务费保证金32727元、质量保证金10000元、POS专用收银系统押金10000元、装潢保证金10000元,共计62727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协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万州万达商业广场室内步行街第三层3037AC-3037B号商铺经营佐客牛排。原告向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保证金32727元、质量保证金10000元、POS专用收银系统押金10000元、装潢保证金10000元计62727元。2016年5月17日,原、被告终止合同关系,被告应当向原告返还以上费用,至今未果。现原告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重庆万州万达商业广场有限公司辩称,被告对收到原告缴纳的物业服务费保证金32727元、质量保证金10000元、POS专用收银系统押金10000元、装潢保证金10000元共计62727元无异议。被告代原告缴纳了所欠电费500元、水费600.66元、部分债权人(供货商)两笔货款款项14530.5元(5050元和9480.5元)和四个工人的工资计8850元,合计24481.16元,这些款项应当予以扣减,要求法院依法判决。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了《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协议》,约定原告承租被告万州万达商业广场室内步行街第三层3037AC-3037B号商铺经营佐客牛排,合同还对其他方面进行了约定。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交纳物业服务费保证金32727元、质量保证金10000元、POS专用收银系统押金10000元、装潢保证金10000元,共计62727元。2016年5月18日,原、被告协商终止租赁合同关系,被告在原告交还租赁房屋后退还所收费用。被告代原告缴纳了所欠电费500元、水费600.66元、部分债权人(供货商)两笔货款款项14530.5元(系协助法院执行的两笔货款5050元,9480.5元)和四个工人的工资计8850元(2016年承诺书载明的工资),合计24481.16元。本院认为,2014年10月29日,原、被告签订的《物业管理服务协议》和《POS专用收银系统租用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该份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被告双方于2016年5月18日协商终止租赁合同关系后,被告按照协议应当在原告交还租赁房屋后退还所收费用。原告按照合同向被告交纳履约保证金、物业服务费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合计62727元,由于被告代原告缴纳了原告所欠电费、水费、部分债权人的两笔货款和四个工人工资共计24481.16元,故被告应当向原告退还38245.84元。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条、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重庆市万州区万达广场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李冀津退还38245.84元。如未在本判决所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68元,减半收取计684元,由原告李冀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谭周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