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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13民初42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陈平与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平,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3民初4224号原告:陈平,男,1967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界石镇海棠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203175126M。法定代表人,赵学美。原告陈平与被告重庆长富食品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2017年6月26日,原告陈平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陈平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本院决定予以免收。审 判 长  胡 静人民陪审员  易如琴人民陪审员  杨长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丁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