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2221民初26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毛志春与王双喜、李青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志春,王双喜,李青山,邰国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2697号原告毛志春,男,1957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双喜,43岁,蒙古族,农民。被告李青山,男,1970年1月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邰国军,男,1978年09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毛志春与被告王双喜、李青山、邰国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毛志春以被告邰国军外出打工、暂不在家,等其回来后再另行起诉为由,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志春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志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李丙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俊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