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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24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24执292号申请执行人陈某,男。被执行人屈某某,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与被执行人屈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陈某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由乾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2日作出的(2017)陕0424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6月9日申请本院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其剩余的各项损失共计2974元。本院已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2974元,在执行过程中,共执行回案件款2974元,已由申请执行人陈某领取,本案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424民初xxx号民事调解书第二项的执行。本裁定送到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影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崔翠翠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