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92民初1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刘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鑫祥铝塑板经销处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鑫祥铝塑板经销处
案由
修理、重作、更换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092民初1126号申请人:刘强。被申请人: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吉鑫祥铝塑板经销处。经营者:XX华。申请人因修理、重作、更换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按申请人申请标的额27250元,冻结被申请人(2017)鲁10**民初589号案件执行款;查封担保人崔静名下位于威海市深圳路-附24号703室房产,查封期限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人应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7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凤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李芳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