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3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320号原告: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杨瑞瑞,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