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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3民初2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与高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高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3民初2320号原告: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刘某某。公司住所地:平舆县。委托代理人:杨瑞瑞,女,汉族,,系该公司员工。被告:高某某,男,汉族,住平舆县。原告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诉被告高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以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平舆县某某广告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苏达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邢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