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591执1627号之六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裴会双、田仿伟等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裴会双,田仿伟,裴俊兴,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宁波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91执1627号之六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9210596-1,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苏虹东路183号东沙湖股权投资中心22栋2楼。法定代表人:许守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文,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秋龙,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裴会双,女,1986年12月7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田仿伟,男,1971年2月2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太仓市。被执行人:裴俊兴,男,1960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被执行人: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140758-4,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周市镇陆扬金茂路699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06538-0,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平江区苏站路688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被执行人: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44010-1,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被执行人: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744010-1,住所地江苏省昆山经济开发区前进东路898号。法定代表人裴会双。被执行人: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6826059-8,住所地江苏省太仓市经济开发区人民北路168号。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被执行人:宁波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3015412-4,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坎墩街道直塘村。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820566573946,住所地江苏省大丰市经济开发区申丰路以东、张骞路以北。法定代表人田仿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裴会双、田仿伟、裴俊兴、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宁波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7日作出的(2015)园商初字第01319、01320、01844、02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一、被告裴俊兴、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宁波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一致确认尚欠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四笔未还,本金合计3400万元、截至2015年7月17日的利息248.2万元,原告自愿将利息减免为124.1万元;二、被告裴俊兴、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苏州东风益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昆山市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田仿伟、裴会双、宁波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江苏利众动力机械有限公司承诺由被告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偿还上述全部借款本息,其他被告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三、被告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承诺于2015年12月31日前清偿借款本金500万元、该笔款项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具体还款方式如下:2015年7月20日支付50万元,7月31日支付25万元,8月31日支付100万元,9月30日支付100万元,12月31日前一次性支付剩余本金225万元及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截至2015年7月17日的利息124.1万元被告承诺按如下方式还款:2016年7月17日前支付利息41.4万元,2017年1月17日前支付利息41.4万元,7月17日前支付利息41.3万元;四、被告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6日支付900万元(对应抵押物为慈溪市坎墩街道展塑路601号),2017年1月16日支付1300万元(对应抵押物为苏尚新地生活广场3幢别墅),2017年7月16日支付700万元(对应抵押物为苏尚新地生活广场地下车库);五、被告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承诺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将上述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权交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行使,以折抵2900万元借款自2015年7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六、若被告太仓市益方工贸有限公司未按上述约定期限足额支付欠款本息,或本协议第四条所涉抵押物因涉及其他诉讼被查封,则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有权就上述全部债权本金3400万元、截止到2015年7月17日止的利息248.2万元及自2015年7月18日起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本金3400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8%计算的利息一并申请执行,并有权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变卖、拍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46273元、诉讼保全费15000元,合计161273元由原告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苏州工业园区金鸡湖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8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调查了被执行人房产、车辆、存款和证券持有状况。经查:1、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总官堂路555号苏尚新地生活广场3幢房地产一套,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地产予以拍卖,以1009万元的最高价成交,扣除本案执行费98882元、评估费40574元,申请执行人受偿9950544元。2、被执行人苏州紫金花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苏州市总官堂路555号苏尚新地生活广场地下室3房地产一套(所有权证号:苏房权证姑苏字第××号),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为第五顺位轮候查封(本案查封期限自2017年6月26日至2020年6月26日),无处置权。3、被执行人宁波苏尚五金配件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慈溪市坎墩街道展望路601号1号楼、2号楼房产及坎墩街道直塘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本院依法对上述房地产予以拍卖,以6431110元的最高价成交,扣除评估费26363元,申请执行人受偿6404747元。4、被执行人益方动力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开发区青岛路南、人民路东5幢,7幢(房屋所有权证号:0100072622)、城厢镇人民东路、青岛路南10幢,3幢,1幢(房屋所有权证号:0100073739)、城厢镇人民路东、青岛路南综合楼2幢,4幢,8幢,6幢,2幢(房屋所有权证号:0100069373)房产及开发区青岛路南、人民路东土地(太国用2014第517005106、太国用2013第022004732、太国用2013第022004734),设定有案外人抵押债权66372900元,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首轮查封,本院为第十二顺位轮候查封(本案查封期限自2017年3月30日至2020年3月29日),无处置权。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等法律文书,均未能送达,申请执行人亦确认被执行人下落不明。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且违反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现已强制执行到位16355291元,尚未执行到位15126709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邮寄退信凭证、照片、成交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前述财产外,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之财产线索。现本院执行措施已穷尽,仍无法顺利执结本案,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韦超代理审判员  陈谚代理审判员  殷明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曹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