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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4刑更40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洪帮贵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洪帮贵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34刑更406号罪犯洪帮贵,男,1972年9月1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合江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四川省荞窝监狱服刑。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7年4月9日作出(2007)攀刑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帮贵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0元。被告人洪帮贵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2007年11月16日作出(2007)川刑终字第50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洪帮贵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于2010年4月9日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将其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一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刑期从2010年4月9日起至2028年5月8日止。经本院裁定分别于2011年12月30日,对其减刑一年三个月,维持剥夺政治权利七年;2013年7月2日,对其减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六年;2015年1月22日,对其减刑一年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8月8日止。四川省荞窝监狱于2017年6月6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荞窝监狱认为,罪犯洪帮贵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罪犯洪帮贵减刑。凉山彝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罪犯洪帮贵减刑无异议。经审理查明,罪犯洪帮贵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10月至2017年1月获表扬4个。罪犯洪帮贵对判决所判处的罚金1000元,已缴纳。上述事实有四川省荞窝监狱报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减刑审核表、减刑提请活动检察意见书、刑事裁判文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悔改表现评定表、罪犯九分制标准分转换现行考核审批表、年度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洪帮贵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洪帮贵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至2024年2月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四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仁富审 判 员  牟 亮人民陪审员  杨月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江 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