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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2执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常州亿佳莱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南通永泰锅炉压力容器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州亿佳莱锅炉设备有限公司,南通永泰锅炉压力容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412执27号申请执行人:常州亿佳莱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礼嘉镇秦巷村。法定代表人:金文进,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南通永泰锅炉压力容器厂,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外环西路***号。法定代表人:陈宏才。申请执行人常州亿佳莱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永泰锅炉压力容器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苏0412民初6085号民事判决书,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9000元、诉讼费25元,合计90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05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亿佳莱锅炉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永泰锅炉压力容器厂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现查明,被执行人上海任得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仅有少量银行存款,无房屋、车辆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并向申请人发出举证通知书,通知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举证通知书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何家亮审 判 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冯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