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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03民初21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与杨某保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杨某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03民初2157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新华西道6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00754020200E。负责人:张某某,任总经理职务。委托代理人:邢某某,该公司员工。被告:杨某。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诉被告杨某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于2017年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行撤回起诉。审判员 :刘燕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佳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