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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121民初10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上饶县维瀚贸易有限公司与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郑淑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饶县维瀚贸易有限公司,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郑淑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1121民初1014号原告上饶县维瀚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上饶县凤凰西大道179号2幢1单元3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1213146021000。法定代表人:谢碧寿,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昌林、舒潘鑫,江西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县迎宾中大道1751号天祥棕榈湾汉庭酒店1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744295577U。法定代表人涂志峰,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思勤,江西红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郑淑标,男,1979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县,原告上饶县维瀚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南昌旭日公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郑淑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上饶县维瀚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饶县维瀚贸易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956元,减半收取计1,478元,由原告上饶县维瀚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永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 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