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1民初67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井陉县吴家窑乡滴水岸村民民委员会与王二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井陉县吴家窑乡滴水岸村民民委员会,王二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21民初673号原告:井陉县吴家窑乡滴水岸村民民委员会,住址/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张文庭,该村委会主任。被告:王二丑,男,193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职业。井陉县吴家窑乡滴水岸村民委员会与王二丑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井陉县吴家窑乡滴水岸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井陉县吴家窑乡滴水岸村民委员会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井陉县吴家窑乡滴水岸村民委员会负担。审判员 李哲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丽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