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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孙吉洪与吕志文民间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吉洪,吕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98号申请执行人:孙吉洪,男,1980年4月1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委托代理人:白俊芳,女,1952年8月27日,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吕志文,男,1961年4月30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吉洪与被执行人吕志文民间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吕志文的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和线索。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