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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02执1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申请人章学明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学明,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02执1509号申请执行人:章学明,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法定代表人:徐俊,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章学明与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4日作出(2016)皖1802民初606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给付内容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章学明于2017年6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责令被执行人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逾期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违约金5600元并���担本案执行费。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可予以冻结或划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宣城市创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65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魏敬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叶亚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