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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20民算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5

案件名称

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申请公司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重庆市花果山旅游开发中心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5年)》: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民算1号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赤水市市中延安路商住楼二楼,组织机构代码72217619-8。法定代表人:淦小波,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剑,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重庆市花果山旅游开发中心,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三合镇二郎村三社。法定代表人:万华。申请人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赤水公司)以自己对被申请人重庆市花果山旅游开发中心享有债权(以下简称花果山中心),而花果山中心在营业执照被吊销后未依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损害了赤水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根据《关于适应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等规定申请对花果山中心进行强制清算。本院审查后发现重庆市花果山旅游开发中心系股份合作制企业,非公司制企业法人。本院认为:赤水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对花果山中心进行强制清算,但花果山中心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公司范畴,因此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申请对花果山中心强制清算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赤水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案件受理费80元由申请人承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交副本壹份,上诉于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樊 平审判员 宋晓霞审判员 张箴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成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