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1执5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朱氏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朱祥生等信用证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江苏朱氏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朱祥生,严菊娣,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1执5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中山东路90号。代表人:刘永平,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江苏朱氏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玄武门鸡鸣山庄*号。法定代表人:朱国生,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朱祥生,男,1961年10月6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严菊娣,女,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被执行人: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镇江市丹阳市司徒镇(华东建材市场向南200米)。法定代表人:庄晓华,该公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与江苏朱氏粮油进出口有限公司、朱祥生、严菊娣、丹阳天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信用证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苏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分行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1月18日立案受理。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原应由中院执行局管辖的执行实施案件和恢复执行案件,由中院受理后一般应依法指定辖区下一级法院执行的通知要求,为便于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苏01民初118号民事判决由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郑之平代理审判员 徐忠华代理审判员 李 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张可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