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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更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柴清潽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柴清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刑更105号罪犯柴清潽,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河南省淅川县盛湾镇人,现在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服刑。柴清潽曾因犯盗窃、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被淅川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2015年9月22日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淅刑初字第32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柴清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刑期自2015年4月15日起,至2018年4月14日止。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于2017年6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南阳市监狱提出,罪犯柴清潽入狱后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相关书证予以证实,建议对其减刑。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2013年5月28日晚11时许,全朝辉、金夫强、柴清潽等人在淅川县城百度KTV一楼6666房间唱歌,后全朝辉、柴清潽等4人随刘永星去二楼209房间倒酒,因倒酒过程中柴清潽等人与杨振峰发生口角,之后引起柴清潽等人与杨振峰、李照文发生厮打,在此过程中,全朝辉、李照文、杨振峰不同程度受伤。淅川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民警出警后,双方自愿协商解决。李照文、杨振峰等人在李文玉等人陪同下到县公疗医院治疗,李照文到公疗医院病房楼八楼遇到正躺在包扎室内手术床上的全朝辉,二人发生激烈争吵,双方矛盾激化后,柴清潽等人即上前对李文玉、李照文进行殴打,造成医院秩序严重混乱,并造成李照文轻伤,李文玉重伤,金夫强轻伤,全朝辉轻微伤。2013年9月4日,全朝辉、柴清潽以及金夫强等人与李照文、李文玉达成民事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李照文、李文玉各项经济损失人民币30万元。李文玉出具谅解书对全朝辉、柴清潽等人予以谅解。罪犯柴清潽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共获得表扬3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计分考核情况汇总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减刑审核表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柴清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法可以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柴清潽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淑君审判员  胡书海审判员  张 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 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