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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1民初8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方某和与被申请人方某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某和,方某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621民初885号申请人方某和,男,1942年6月30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岳阳县杨林乡龙潭村新屋村民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4206307714被申请人方某香,男,1957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农民,住岳阳县杨林乡龙潭村细屋组**号。公民身份号码:430621195703287712申请人方某和与被申请人方某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方某和于2017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方某香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支行的存款30000元予以冻结。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证本案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方某香存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岳阳县支行的存款30000元。案件申请费320元,由方某和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远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子云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