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4执22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谭某与陆某1、陆某2等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某,陆某1,陆某2,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4执2225号申请执行人谭某,女,汉族,1975年4月15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陆某1,男,汉族,2007年6月9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陆某2,男,汉族,1993年7月4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黎某,女,汉族,1939年10月8日出生,住址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谭某申请执行陆某1、陆某2、黎某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4民初1139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文书,被执行人陆某1、陆某2、黎某应在继承陆宝恩遗产的实际价值1031332元范围内向申请人清偿借款。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向金融、车管、工商、国土、房管等部门查询,未发现被继承人陆宝恩在本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粤0604执2225号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谢恒崧审判员 邵海东审判员 张文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泽权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