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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02执恢103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孙琳琳、孙士岭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琳琳,孙士岭,王沛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02执恢1035号申请执行人:孙琳琳,女,1994年2月28日生。被执行人:孙士岭,男,1940年10月1日生。被执行人:王沛美,女,1944年10月1日生。本院在执行孙琳琳与孙士岭、王沛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未��现可以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的事实及证据,申请人亦未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可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事实和证据,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尚有到期债务8114元及利息、迟延履行期间应加倍支付的债务利息未清偿,在本案中应承担的各项诉讼、执行费用亦未缴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葛志刚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刘 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倪立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