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02民终1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6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惠仕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六盘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惠仕碧,龙星桦,曾洪涛,水城县交通运输局,六盘水新丰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2民终11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黔东南州凯里市迎宾大道交通大厦八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26002159210500。法定代表人王玉贵,系该公司总经理。特别授权委托代诉讼理人吴海凤,系贵州矩墨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510604883。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惠仕碧,女,197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星桦,男,1979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水城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548914。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曾洪涛,男,1980年12月7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水城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春,系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211548914。原审被告:水城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贵州省水城县兴县路。法定代表人段昌兴,系该局局长。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炎辉,系贵州崇实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0210459994。原审被告:六盘水新丰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城南路60号附2号。法定代表人龙道江,系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惠仕碧、龙星桦、曾洪涛及原审被告水城县交通运输局、六盘水新丰茂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贵州省水城县人民法院(2016)黔0221民初3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以已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6625元,由上诉人贵州省黔东南州交通建设工程公司负担。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大权代理审判员  朱国艳代理审判员  杨玉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杨玉成 百度搜索“”